学会章程


上海市茶叶学会章程
(2005年10月2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上海市茶叶学会。(SHANGHAI TEA INSTITUT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本市茶叶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经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学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学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就是的科学态
    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及弘扬茶文化活动,为
    发展我国茶叶事业,为加速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学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研究茶科技、普及茶知识、弘扬茶文化、发展茶经济的交流、咨询、培训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在研究、教学、生产、检验、贸易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茶科技、
        茶经济及茶文化专业人员;从事茶叶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绩突出的茶叶科技经济专业人
        员和先进工作者。域外非官方茶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为本学会的域外会员,(具体吸收办法按《
        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单位会员:凡与茶叶有关并有一定数量专业队伍的科研、
        文化、教育、产销经营等单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并从经费上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均可自愿申请为
        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须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学会会员须由该学会负责人提出申
        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就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
     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
     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
      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
      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
      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
     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间。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